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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她拿到了前夫承租房屋的征收款
章女士前夫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了。章女士作为被征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在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后,把前夫等告上法院,并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章女士和韩某于1983年结婚,1984年生有一子小韩。章女士和韩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1988年7月,其一家三口通过受配获得了一间公房。1991年6月,该公房交还给单位,套配获得了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韩某,受配人仍为其一家三口。2002年3月,小韩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入韩某父母公房处。同年8月,该公房被拆迁,小韩在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后于2004年1月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因韩某婚内出轨,章女士于2008年4月与韩某协议离婚,鉴于系争房屋属于公房性质,离婚时双方未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进行处理。离婚后章女士一直租房住。2009年2月,韩某与邱某再婚后入住系争房屋,2011年生下女儿小邱,小邱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2013年7月,邱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邱某婚后和韩某、小邱及小韩在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征收。2022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6日,韩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补偿款共计65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章女士、韩某、邱某、小邱、小韩共五人户口。章女士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韩某拒绝。韩某认为,章女士离婚后十多年来未在系争房屋居住,系空挂户口,无权享受补偿利益。经多次协商,韩某愿至多补偿章女士15万元。
章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章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征收补偿款中除了与居住有关的补偿利益归实际居住人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应在章女士和韩某之间均分。首先,章女士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从房屋来源看,系争房屋系章女士和韩某婚后所受配,章女士是房屋原始受配人,对系争房屋有贡献。从系争房屋居住历史看,章女士在系争房屋住了近二十年,只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才搬离,且其和韩某协议离婚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问题未作出任何约定和处理,章女士本人在沪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她本人在沪长期租房住,有迫切的住房需求,需依赖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来保障。其次,邱某、小韩、小邱均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邱某和小韩虽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但二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小邱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三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后章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认定,邱某和小韩因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小邱作为未成年人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法院认为章女士虽离婚但并不丧失房屋同住人身份。法院最终判决章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300万元,案件以原告章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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