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言论表达应负更高注意义务,恪守法律底线。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报告指出,在网络侵权行为上,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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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有案件反映,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网络大V”因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被判侵权。
案情显示,原告王某系公众人物,被告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原告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以造谣、抹黑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原告名誉权,加之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新浪微博账号共有近486万名关注粉丝,微博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以扩散和传播相关内容,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微博在短时间内引发网络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被告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在释法中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部分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网络大V作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一旦言论失当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报告表示,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对于网络大V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报告还表示,对于在涉网暴力案件中充当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等角色,或实施组织“水军”“打手”、编造“涉性”话题、长时间多频次大量发布侵权信息等行为,或知名网络大V、公众人物等利用其身份,随意侵害他人博取眼球以获得更多流量利益等行为,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严格认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坚决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比如,在高某与黄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侵权人利用其拥有几百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发布侵权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判令其承担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13000元的维权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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