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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近日,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后,二审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019年9月11日,福州闽侯的陈依伯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随后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赚了14元。隔天,当地市场监管局抽检了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陈依伯因无力缴纳罚款,市场管理部门又追加处罚5万元。

70斤芹菜“卖出”了10万元的天价,罚款是获利的7000多倍,这一处罚令人震惊,陈依伯的街坊邻居也纷纷为他打抱不平,“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他们未必了解法律,但这些普通人有一个朴素的认知,犯错应该接受惩罚,但过错要分大小,不能因为微小的过错,就把人逼入绝境。为了14元的盈利辛苦批发蔬菜,可见陈依伯的经济状况并不理想,10万元的处罚完全就是无法承受之重。

同情并不代表法律。那么,从法律层面说,这一处罚真的经得起拷问吗?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

表面看,这一处罚有理有据。而且最初5万元的罚款,刚刚达到法律规定的下限,似乎还很“人性化”。只是具体到执法活动中,不能只机械地适用法律,更不能抽离具体的语境。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

对照陈依伯的违法事实,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罚”情形。他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

相比于《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对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具有指导意义。而市场监督部门眼里只有前者而无后者,这是非常奇怪的。如今,法院已经作出“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算是为陈依伯讨回了公道,但这一明显有悖法律原则的处罚,依然需要反思。

一个细节是,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被法院裁定为程序违法。执法部门搞不清办案时限,犯下这种“低级错误”,不禁让人怀疑其专业能力,但更令人担心的,恐怕还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罚“的罚款冲动。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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